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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常識:發生事故 意外險不一定賠


發生事故 意外險不一定賠:潛在疾病導致傷害 不在保障範圍

【廖珮君╱台北報導】民眾投保意外險,卻往往在事故發生後,才發現不一定理賠的惱人情況。第一金人壽總經理林元輝說,民眾須留意意外險所定義的「意外事故」,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,若發生意外的主因是潛在疾病所導致,就無法理賠。

留意「除外責任」項目

例如民眾路跑或登山而身故,看似因外在環境因素,例如環境悶熱、氧氣稀薄、水分缺乏,導致意外,但探究主因,多是因為民眾患有自己未曾察覺的「潛在疾病」所導致。
如登山時,空氣稀薄就容易引發心臟或血管等自發性疾病,若沒有在第一時間獲得醫療救援,就可能喪命,而這類因「自發性疾病」導致的身故,就非意外險所理賠保障的範圍。
林元輝解釋,保險公司為了界定意外險的理賠範疇,避免保單理賠風險無限上綱,會明列「除外責任」的事故項目,來排除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。 
壽險理賠範圍相對大
「除外責任」(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)項目包括,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、犯罪行為、酒駕、戰亂及武裝變亂、核爆或輻射汙染事件等,保險公司就不負理賠責任。林元輝說,意外險的契約還會約定「當被保險人飲酒駕車,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,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肇事身故時」,保險公司也不需負理賠責任,因此,民眾喝酒後最好還是委由他人開車。
林元輝也說,相較於意外險的理賠範圍較受侷限,若想有保障周全者,就可考慮買壽險。壽險的理賠條件並不限於疾病或意外的原因,只要符合身故或全殘的狀態且排除「除外責任」下,保險公司就會支付理賠金。
壽險「除外責任」包括,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,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,犯罪處死或越獄致死,及投保前未誠實告知病史,卻因相關病症在2年內身故,或是投保後2年內自殺,保險公司將不會理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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